宜春市国资委关于规范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根据《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14]20号文,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原则
1、坚持效益导向原则。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坚持以效益为前提,促进企业提升发展后劲;
2、坚持成本控制原则。加强人工成本管理,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对高于行业平均工资水平的企业,适度控制工资增长幅度,对低于行业平均工资水平的企业,适当放宽工资增长幅度;
3、坚持分层管理原则。工资总额管理按出资关系实行分层管理,逐级审核;
4、坚持预算弹性原则。进一步强化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及业绩考核的关联度,期末,结合企业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调整工资总额预算值;
5、坚持动态监控原则。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过程与结果相结合的监控方式,建立健全相应的预警和奖惩机制。
二、工资总额及预算管理的范围
1、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对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申报、执行、调整、监督、评价的管理。
三、工资总额预算的分层管理
1、市国资委对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工资总额实施全面预算化管理。
2、委托行业管理部门监管的企业(以下简称委托监管单位),由行业管理部门作为工资总额预算单位;市国资委的直接监管单位,直接作为工资总额预算单位。直接监管单位直接将本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市国资委审核批准;委托监管单位需将本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资料先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由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将本部门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报市国资委,由市国资委商市人保局核准并备案。
3、有独立核算子公司的集团公司与所出资子公司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分别测算,由集团公司统一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上报市国资委(属委托监管单位的报行业管理部门)。市国资委重点监控集团公司本部工资总额预算,根据需要可延伸至企业重要子公司,督促企业深化三项内部制度改革。集团公司负责其所出资子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指导所出资子公司层层建立健全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重要子公司经集团公司(行业管理部门)协调,报市国资委批准同意后也可单独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4、企业工资总额应按照高层、中层与一般职工分类管理。
四、工资总额的预算办法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指标包括工资总额预算数和调整数。
1、年初,企业参照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数上报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数。该数值需结合企业劳动用工情况,以及企业目标利润较上年度实际利润对比情况确定,同时应遵守两个不高于原则,即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原则上不高于经济效益目标增长幅度,人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高于劳动生产率目标增长幅度。企业按市场化方式引进特殊人才所需的工资额度,经核定可以在工资总额预算数中单列。
2、年末,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与预算数存在偏差的,其调整幅度不得超过预算调整数。
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数=预算数*增长比例+利润总额增加值*提取比例
备注:①实施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增长比例与企业本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具体取值见下表
考核等级 | 增长比例(%) |
优秀 | ≤8 |
良好 | ≤5 |
一般 | ≤3 |
差 | -2~0 |
(增长比例参照我国年度CPI值,根据需要可两年调整一次)
②利润总额增加值=本年度利润总额-上年度利润总额,数据以企业财务决算数为准;
③提取比例最高不超过15%,各企业的提取比例综合考虑人力资源、自然资源及资本等因素对企业利润的贡献度,以及企业持续发展要求确定。
企业在提取和发放工资时,应遵守国家有关工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
五、工资总额预算的管理程序
(一)企业要将工资管理的制度、办法及贯彻《暂行办法》的细则等文件资料于2014年底前上报市国资委备案,其中市国资委的直接监管单位直接上报市国资委,委托监管单位先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后再上报市国资委。
(二)报备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每年3月底前,企业应按照《暂行办法》及本意见规定,结合企业财务预算情况,提出企业本年度的工资总额预算,及时将必要材料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对上报材料审定后,对于符合批准要求的,于每年6月底前及时下发工资总额预算批复(委托监管单位由市国资委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市国资委具体的批复时间将依据企业是否纳入经营业绩考核和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管理情况而定,普通企业将先行批复;企业负责人实施了年度薪酬管理的将依据企业负责人薪酬确定情况再行批复。
上报材料包括:
1、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方案(包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法、行业薪酬水平、发放方式及内部绩效考核办法等);
2、工资总额预算申报表(见附件);
3、其他说明材料。
(三)动态监控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方案执行情况。每年7月底及第二年的1月底,企业分别上报上半年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的执行情况,市国资委结合年初预算值及企业考核目标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分析,对执行情况偏差幅度超过5%以上的企业进行预警。
(四)审批工资总额决算。每年5月底之前,企业上报上年度工资总额决算,市国资委依据企业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经市国资委认可的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对企业工资总额决算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批复)。
六、其他事项
1、市直各单位应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加强企业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建立健全工资相关管理制度,为实施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创造良好的基础条件。
2、对于因政企不分、基础管理薄弱、工资管理不规范等情形导致不具备实施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条件的企业,市国资委将责令企业先行整改,实施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章;待企业具备实施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条件后,再行对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上报材料进行审定。
3、市国资委可根据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工资性支出抽查或专项检查,监督工资总额预算的执行。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违反《暂行办法》及本意见相关规定的,市国资委将责令企业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提请有关部门,给予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各集团公司要认真履行对所出资子公司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职责。
5、本意见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6、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014年11月19日